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“三重一大”制度(即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,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)的精神,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,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,推动学院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实施办法》及学校有关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主要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。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,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范畴。主要内容包括:
1.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。
2.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。
3.学院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。包括学院发展目标、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和调整、科研规划的制订等。
4.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。包括教学改革、学院内设机构的调整、分配制度改革等。
5.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和废除。
6.各级各类表彰、奖励人选的评审推荐。
7.师资队伍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等。
8.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。
9.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10.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。
11.其他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(二)重要人事任免。主要包括:
1.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、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推荐。
2.学院科级干部和副院长的选拔推荐。
3.学术委员会、教学工作委员会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等人员的选拔、推荐和调整。
4.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推荐等。
(三)重要项目安排。主要包括:
1.以学院为主承担的各类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修缮,重要设备、大宗物资采购等。
2.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。
3.学院承担的国内外合资(含对外投资)、合作(含对外合作办学)等重大项目。
4.学院大型庆典活动。
5.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(四)大额度资金的使用。主要包括:
1.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3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,或列入财务预算但需要调整或追加经费3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,以及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且单项支出1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。
2.从办公经费及业务费支付的超过0.5万元办公性商业买卖及劳务费发放。
3.受赠的大额资金或物品的使用方案。
4.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。
二、议事程序
1.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机构。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充分沟通,交换意见、形成共识。凡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会前须广泛征求意见,充分酝酿讨论,由学院党委会先研究后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涉及学院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,应先由学院党委会进行政治审核把关,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2.依照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要求,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,在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。
3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最佳球会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》的规定,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,要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。
4.其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,要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,广泛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,提交论证报告。
三、决策的实施和督查
1.学院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、修缮工程项目,大宗物资、设备采购,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。
2.凡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,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。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,应严格执行。
3.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,及时修正完善。经过再次决策后,执行新的决策。
4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按照院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,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、院长汇报。院纪检委员对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
5.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执行情况,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。
6.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有关人员和教师可提出质询,或向上一级党委、行政、纪检监察部门报告。
四、责任追究
1.凡属下列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(1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决策程序,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,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,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。
(2)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。
(3)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、不执行集体的决定,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。
(4)决策执行过程中,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,不及时报告,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。
(5)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。
2.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,明确集体责任、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、主要领导责任。
3.对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应承担的责任,依法依纪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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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9月